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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1 章 调解 (第5/1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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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。”

赵庭长说:“本案由审判员赵致诚担任审判长,书记员张逢春担任本案记录。”

“原告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有异议,是否申请回避?”

姜海蓝说:“没有异议,不申请。”

“被告是否有异议,是否申请回避?”

被告说:“不申请。”

赵庭长说:“原告陈述一下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。”

姜海蓝拿起起诉书,简单地念了一下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部分。

赵庭长点头,对被告说:“被告发表答辩。”

被告说:“我这边现在周转困难,希望能多给我一段时间。”

赵庭长问,“现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原告、被告是否同意?”

姜海蓝说:“同意。”

被告说:“同意。”

赵庭长说:“原告说一下你们的调解方案。”

姜海蓝便说了先前同被告商量好的调解方案,“签字当天支付15万元,余款277000元,从10月到2024年1月每月支付5万元,2024年2月8日前支付77000元。”

她补充道,“原告放弃迟延履行金,但被告若有一期未按时支付,原告可就所有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,并主张迟延履行金。”

赵庭长问被告,“被告是否同意?”

已经商量好了的,被告自然不会否定,他点头,“同意。”

赵庭长说:“好,双方的调解方案是……”他将姜海蓝刚刚说的调解方案复述了一遍,询问双方是否同意。

姜海蓝:“同意。”

被告说:“同意。”

调解到这里就结束了。

但是要求是录制调解视频必须录制15分钟!

于是三方都把手机放在了桌子上,等待录满15分钟。

并等待书记员把调解笔录和调解书打出来,双方签字。

赵庭长叫被告的名字,对他说:“你的人要出现在镜头里。”

被告把手机拿了起来,立在

桌上,保证他本人出现在屏幕上。

姜海蓝瞅了一眼视频里的自己,抬手理了一下刘海。

她在直播间解释道,【现在的要求,法官组织原、被告双方调解要录制调解视频,且录满15分钟。】

【一般来说,大家都是提前商量好,能够达成一致意见,再来录这个视频,所以走完流程要不了15分钟。】所以录完不能挂断,要录满15分钟,且保证镜头里有人在,不是录假视频。

【达不成一致意见,就直接开庭审理。】

庭审之后,也还是有调解的机会。调得成,就下调解书;调不成,就下判决书。

——

“这不就是走一个流程?”若说起这个,张柬之作为官员,比姜海蓝这个非公务员要清楚得多。

他一直在看天幕,知道姜海蓝早就在协调这个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,也知道她已经协调好了结果。

如今就是把协商好的结果正式确立下来。

但他也很快就明白过来这套流程的好处。

确定双方对这个结果都是满意的、认同的,协商是自愿的,免得将来其中一口反口不认,妄图推翻这个协商好的结果。

“虽然比较麻烦,但确实很有必要。”他想。

现在的程序繁琐一点,省了后续的麻烦。张柬之脑子里灵光一闪。

至于录满十五分钟……

从听到这个要求,张柬之就特意留意了一下时间,他想确定天幕上的十五分钟,是他们现在的多少时间。

他也如愿测试了出来。

“一刻钟。”

张柬之若有所思,为何要把一刻钟说成是十五分钟呢?

若一刻钟是十五分钟,那一个时辰不就是一百二十分钟?

为何要这么计算?

姚崇则在思考这个回避制度。

姜海蓝没有细讲,他只能从那位法官讲的话去猜测这个制度的规定和用意。

要求“法官”和“书记员”回避,无非是担心,他们与“原告”或者“被告”利益相关,在审判案子的时候徇私。

这一点,从古至今皆是如此。

朝廷任命官员,为了避免官员因为某些特定关系徇私舞弊,会进行任官回避,包括亲属回避、地域回避及岗位回避。

天幕上施行这个制度并不奇怪。

姚崇不解的是,法官居然在调解之时,询问“原告”和“被告”是否申请“法官”回避。

而是听起来,法院和法官在一些问题上,似乎格外的“在意”原告、被告的意见,早先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,最后“宣判”,那位法官也问公诉人、被告人、辩护律师对判决是否有意见。

总是在突破他对“法院”的认知。

不过想想也是,天幕上的“法院”,本来就不是他以为的官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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